茂名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 标准指引

2023年02月28日 982

茂名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

标准指引

 

 《茂名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经茂名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十次会议审议修订,于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指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本会受理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申请后,本会实习人员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对其进行的面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标准】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指导思想】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目标要求】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及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人员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 组织考核

 

第六条【考核组织实施及安排】本会设立专门的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面试考核由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秘书处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三名执业十年以上且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律师组成,组长由其中一名律师担任。

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在考核前一天以上,从本市符合考核小组成员条件的律师当中,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取三人作为当次考核小组成员。

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在考核前一日以上对实习人员提供的材料作形式审查,审查按照实习人员提供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如材料存在形式上不符合《茂名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情形的,可以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其补送,实习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补送。如不按要求补送,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可以审查其他实习人员的材料,其他实习人员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先行安排面试考核。

第八条【秘书处】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笔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面试考核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文字笔录由实习人员在考核结束时签名确认后交由本会存档,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由本会在考核结束一个月后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

第九条【考核回避及监督】考核小组成员不得面试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如出现前述情形的,该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回避。考核小组成员应接受监督,公平、公正完成考核工作。

第十条【考核启动】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通过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申请实习考核,由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根据《茂名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考核合格后,组织安排面试考核。

 

第四章 考核流程和内容

 

第十一条【考核材料】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九十日内,应当向本会申请面试考核。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同时应向本会提交副本一份):

一)面试考核申请书一份;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贴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一份;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五)实习证复印件一份;

(六)《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七)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一百五十日、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五十日的实习工作日志记录一份;

(八)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一套,具体内容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5次(包括本数)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8次(包括本数)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或仲裁业务累计不得少于五次。

如果实习人员系离任法官、检察官,且从其离任之日起至实习届满之日止不足2年的,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允许只提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8次(包括本数)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如果实习人员系法律援助机构公职人员,且受行政机关文件规定办理诉讼案件数量限制的,允许其在提供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8次(包括本数)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时,其中诉讼或仲裁业务不少于两次。

提交本会审核的诉讼或仲裁业务材料应当包含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原件、收费发票,同时载明实习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姓名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原件等。

提交本会审核的非诉讼业务材料应当包含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原件、收费发票、委托事项有关书面资料及完成情况书面记录等,否则不能视为一次非诉讼业务。

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发票金额应当与当事人实际缴付的金额相符,开票时间应当与当事人实际付款日期基本相符,不得将多宗案件合并开具一张发票。凡是出现金额或日期不符等情况而实习人员又不能提供证据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为违规实习,不予考核。

诉讼、仲裁、非诉讼材料原件卷宗均必须由实习人员本人按照统一标准[见本指引附件6]装订成册,否则不予考核。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同时将装订完毕的8个卷宗原件直接交由本会审查。原件在考核完毕后由本会退还给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

(九)大一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十)实习人员自实习期开始至申请面试考核期间的社保购买清单复印件一份;

(十一)实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实习鉴定;

(十二)实习人员办理业务情况表一式五份;

(十三)本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增加的其他考核材料。

实习人员自申请实习之日起,应当详细阅读并严格遵守本指引及《茂名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凡是实习人员提交材料申请考核的,应当视为已经在一年的实习期内详细知悉并遵守本指引及《茂名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一切规定,实习人员不得再以未了解有关规定为由提出任何抗辩,否则不予考核。本会有权要求实习人员补充提供必要的材料,亦有权随时向实习人员或案件当事人调查核实材料真实性。凡是本会决定开展调查的,实习人员应当提供当事人联系方式等一切相关资料配合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不予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依据】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所提交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以及其他材料,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面试考核。考核小组可根据面试考核需要,要求申请的实习人员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补充材料。

凡是提供材料不合格者,一律取消该次考核面试资格。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考核小组在核实了实习人员身份、查明确实不存在《茂名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情形后,考核小组组长宣布面试考核开始。面试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实习人员作自我介绍,进行3-5分钟的个人展示(不得少于3分钟)。观察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的仪态、仪表等。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举止、涵养以及语言叙述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二)由实习人员在《茂名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考核试题200道》中随机抽取5道题交由考核小组组长宣读试题,由实习人员口头作答(5道题累计作答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实习人员作答后由考核小组组长公布正确答案。如实习人员答错1道以上(含1道)题目,视为其面试考核不合格,面试考核即结束。如实习人员全部答对5道题目,继续进行面试考核。

考核要求:对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理解,只要答错1道题,即为不合格。

(三)询问实习人员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四)根据实务训练材料,询问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操作体会等;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发问,包括但不限于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核要求: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五)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人员遇到时的解决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考核要求: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以上内容,除第(一)、(二)外,考核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择序进行,但不能缺漏。

第十四条【考核问答及评分】考核时,考核小组成员均应对实习人员进行发问,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并填写《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第十五条【考核问答程序】本会秘书处将实习人员材料分别放在三位考核小组成员桌面,考核小组成员根据摆放在自己桌面的实习人员资料主要提问其办理的实务问题,并可和其他两位考核成员根据考核的各方面进行发问。

第十六条【考核点评】考核结束时,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实习人员作出正确引导。

第十七条【考核评语】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根据考核小组成员的评议,在《面试考核成绩单》上给实习人员作出书面评语;而且,考核小组成员应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上签字。

第十八条【考核合格成绩】面试考核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考核小组成员的平均分达到或超过60分,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为合格,但如有违反《茂名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所列禁止性规定任何一项的,一律不合格。

任何时候如发现实习人员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考核,或提交他人资料假冒自己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申请考核的,经本会查证属实,一律在本会网站上公告批评,取消申请考核资格,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公布】考核评分结束后,由本会七日内将合格人员名单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对不合格者,由本会作出考核不合格,延长实习期一至六个月的决定。

第二十条【复核程序】经考核小组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向本会申请复核的,本会应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具体由本会指派的复核小组应当调取考核时的录音录像及考核笔录,就考核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分数统计是否有误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但复核期间不对实习人员重新组织面试。

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本会应自收到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的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不属于复核范围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复核小组成员组成】复核小组共五人,由本会会长任复核小组组长,主管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的副会长任副组长,并从本市除原考核小组成员以外、符合条件的律师当中,另行抽取三人担任复核小组成员。担任上述复核职务涉及回避的,会长回避时由监事长担任,主管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的副会长回避时,由其它副会长担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附件】《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以及实习人员填写表格样式等为本指引附件。

第二十三条【解释】本指引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本指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

    附件3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docx

    附件2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docx

    附件1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docx

    附件5 实习人员填表样式.docx

    附件4 面试考核成绩单.docx

    附件6 卷宗装订标准.docx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docx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docx

    附件7 实习人员办理业务情况表.docx

    茂名市律师协会考官面试考核流程.docx

    茂名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硬件检查明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