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企业法律知识之三 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法律问题指引

2020年05月26日 1239

导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普遍处于停工、营销活动停止的状态,生产经营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各项合同是否暂停履行?如何分担经济损失?停工期间是否支付租金等。随着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企业应如何应对、依法依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茂名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依据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就合同履行等有关问题作出以下指引。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蔓延至全国及世界部分国家。此次尚未结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认定应从构成要件及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在宏观上,新冠疫情席卷全国,来势汹汹,当事人无法预见,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当事人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故,此次疫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三要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来履行。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认为需要结合不同的合同类型、合同约定来进行认定,而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建议企业也同时采取其他措施来防范合同风险。

 

二、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来减少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受疫情影响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如发律师函、邮件、微信、短信、电话等形式,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公证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也可提出适当的诉求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便降低双方的损失。如不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主张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收集疫情期间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特别是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等以便证明客观存在不可抗力的事由。

 

三、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企业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如何正确行使该项法定解除权?该项法定解除权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如果合同能够履行,不能适用。分三种情况:(1)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据此解除合同。(2)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仅可主张解除该不能履行的部分合同。(3)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此时合同当事人不享有该法定解除权,只能要求变更或延期履行合同。

 

四、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企业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免责?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而免责的范围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等原则,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根据其影响及范围,遵循原因与责任相当的原则,结合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依法认定责任的承担。就此次疫情而言,应当重点考察合同签约与疫情的先后顺序、合同履行不能与疫情的因果关系、企业自身履约是否存在过错等。如对于疫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故意不履行合同,以及在疫情发生后才签订或履行的合同,不能以此次疫情为免责事由。

 

五、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因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不能履行买卖合同?

1)企业作为卖方:

企业作为卖方,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或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法》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解除合同。

(2)企业作为买方:

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或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査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或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六、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方可否以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要求减免租金?

在疫情防控期间,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倡议减免租金,但该倡议仅仅是建议性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承租方直接据此出租方提出减免租要求,出租方有权予以减免或拒绝减免。那承租方应如何正确适用现有的法律达到减免租金的目的?首先,承租方可适用不可抗力要求减免租金。我们认为此次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如果合同能够履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为租金支付,出租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为交付合同标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可知,只有非金钱债务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此次疫情不影响承租人支付租金这一合同义务的履行。若受疫情影响出租方无法交付合同标的,承租方可适用不可抗力要求减免租金。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租方已将合同标的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只是承租方受疫情影响导致其暂时没有使用房屋,疫情并不影响承租方与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在此种情形下,承租方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减免租金。

其次,若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承租方还可适用“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虽然能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将对承租方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承租方可适用“情势变更”,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例如影(剧)院及KTV等因政府采取了管制措施,无法开业经营,继续履行合同会对承租方产生明显的不公平的结果的,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处理,可以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最后,若承租方虽因疫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不会对承租方明显不公平,承租方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疫情对自身的具体影响,要求减免租金。例如承租房屋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的,承租方因疫情被行政机关隔离或严格管制,无法回到出租房屋居住,或实际上无法使用所承租的出租房屋的,承租方可以基于公平原则与出租方协商减免租金。但提醒承租方,如双方暂时未能协商一致的,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避免出现单方违约的情况。

 

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能否构成施工单位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1)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在适用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时,应当重点考察合同签约与疫情的先后顺序、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的因果关系、企业自身履约是否存在过错等。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因受此次疫情的影响政府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但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应当免除其延误责任。故,施工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主张免除工期延误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与发包人确定并合理分担损失。施工单位应当与发包人积极确定并分担由于工期延误导致施工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如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遵从双方约定履行;如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施工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承担有示范条款或者规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但是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 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以及赶工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但是,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许多企业因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延长复工时间或因政府禁止营业的命令暂停相关的经营活动,没能享受到物业服务,故以自身没有享受此期间的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但这种想法有些偏差。物业服务费的价值体现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公司不仅要提供常规物业服务,还要额外负担清洁消毒、体温测量、人员来访检查登记等一线疫情防控工作。虽然企业没能直接享受到物业服务,但在某种程度上企业是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例如,物业公司在园区内进行清洁消毒,为企业复工或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能以没能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