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9年01月11日 18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茂名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茂名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茂名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茂名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茂名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茂名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为茂名市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MAOMI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MMLA。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茂名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茂名市高凉南路168号6、7号第4层19号。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检查律师执业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监督和处理;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鼓励会员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治建设以及完善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会员业务培训、研讨,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七)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


(八)制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九)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做出行业处理决定,有权向茂名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调解处理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十二)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十三)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五)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六)开展文体活动,举办福利事业,组织实施会员救助、同业互助;


(十七)茂名市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包括正式会员和预备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已在本会注册的律师,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已领取实习证的正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正式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被停止执业期间除外;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申请;


(三)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会援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权利。


第十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依本会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七)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一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申请;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本会举行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传达并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并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教育、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五) 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 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七) 依本会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


(十)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三)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四)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或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 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


(二) 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三)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从本会个人正式会员中产生,选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律师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丧失会员资格,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三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五年内未因律师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茂名市执业律师。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及监事、副总监事、总监事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茂名市司法局有关领导;


(二)本会正、副会长;


(三)本会总监事;


(四)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理事、监事以上职务的本会会员;


(五)部分律师代表。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费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总监事、总监事;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八)向上级律协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九)审议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议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总监事、总监事;


(三)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但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律师协会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从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及较强议事能力,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个人代表中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确定理事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最后一名理事票数如果相同,由大会就票数相同者再行选举,票数多者当选。理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决定理事会各专业机构的设置;


(七)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监事的提案;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


(十)经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十一)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不含代表大会期间的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五年以上的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实行差额选举,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在投票选举前向大会全体代表发表参选演说。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活动;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评议、考核。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会长、副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理事、会长、副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律师协会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茂名市司法局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确定监事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监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总监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均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五)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六)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总监事1名,副总监事若干名。副总监事、总监事实行差额选举,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总监事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总监事召集和主持。总监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总监事指定的副总监事召集和主持。经总监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但不能代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议,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三) 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员;


(六) 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 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召开的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有关业务会议,秘书处应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第八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具体设置工作由理事会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具体设置工作由理事会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各委员会定期对组成人员进行考评。


第九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五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视情形可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 本会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视情形可单独或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八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九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章 经 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负责收缴会员的会费,依规定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五十二条 会费标准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四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的会费;


(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表彰大会等;


(三)本会秘书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


(四)工作、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六)律师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九)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茂名市司法局和茂名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