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律师协会议事规则

2019年01月11日 21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茂名市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茂名市律师协会审议工作方案,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组成,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时间、地点由理事会决定。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由其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有效人数应占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
会议由理事参加,监事、秘书长列席。
第五条  每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7日前由秘书处向各理事发出书面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提前3日通知各理事。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有权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向上一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行业规则及其它重大建议事项;
(二)推选出席上一级律师协会的代表、理事候选人;
(三)制定有关本地区的律师职业操守、奖惩制度等重大行业规则;
(四)决定本会的名誉会长和聘请本会顾问、监督员;
(五)听取会长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本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受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研究设立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及决定、增补或撤换各工作、专业委员会成员;
(八)听取理事提案;
(九)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的开支事宜;
(十)决定增补、罢免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可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临时动议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并经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理事会议进行审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审议临时动议议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询是否有动议,如有动议,须先行就动议进行表决;
(二)议题质询或讨论;
(三)需表决通过的议题应书面记名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由秘书处制作会议记录并经到会理事签名确认。
表决事项须由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不得委托他人,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到会表决可以会前向理事会书面提交表决意见,由会议主持人记录。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纪要由会长签署后印发。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统一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若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由理事会对秘书处提交的会议考勤记录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取消该理事资格的提议
第十五条  对理事资格的撤销的提议,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组成,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总监事召集和主持。总监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总监事指定的副总监事召集和主持。经总监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7日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临时会议须提前3日通知各监事。
第十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并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可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监事会会议上形成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等文件,应在会后以会议纪要或其他书面形式发律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会决议由总监事监督执行或由总监事委派的其他监事执行。需要由秘书处执行的,由秘书处予以落实。
第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
(五)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六)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由其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参加,总监事、秘书长列席。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或秘书长提请,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律协秘书处应提前3日向会长、副会长发出书面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研究落实理事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听取会长、副会长汇报分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议;
(四)审议秘书处拟定的理事会会议方案;
(五)指导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
(六)讨论决定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开支事宜;
(七)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各项事宜;
(八)其它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的有效人数应占会长办公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应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录,并经到会的会长、副会长签名确认。
表决事项须由全体会长办公会议总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会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统一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若会长、副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由理事会对秘书处提交的会议考勤记录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取消该会长、副会长资格的提议。
第二十六条  对会长、副会长资格的撤销的提议,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议案,经会长办公会议过半数同意后,将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工作、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市律协每年应召开一次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开展有关课题的研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专业委员会有涉及全市律师参与的研讨课题需召开研讨会,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律协秘书长提交书面报告,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在15个工作日内讨论决定,并由秘书处书面回复各工作、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召开涉及全市律师参与的研讨会,由市律协秘书处与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以市律师协会的名义共同策划筹办
第三十条  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由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并报秘书处备案。
需要秘书处参与的,须提前向秘书长提交书面报告,秘书长应于3日内作出回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均需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到会委员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建立考勤制度,连续二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委员会活动的,由分管副会长向会长办公会提议,由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提出撤换委员资格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