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一线 | 及时化解劳资纠纷助力复工复产

2020年05月21日 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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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疫情期间应如何妥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一、关键词

 

疫情期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服装厂(个体户)

 

二、案情概况

 

2020年2月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徐某经营的制衣厂(个体户)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生产停止,濒临倒闭。为此,徐某及时联系作为惠州市律师协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团成员的惠州市律协劳专委副主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练汉忠律师,希望获得专业意见帮助解决困境。经电话、微信等多次联系后,了解到如下基本事实:徐某经营该服装制衣厂(实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已10多年,目前有员工17名,其中10名员工工龄在10年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2020年2月初,受疫情影响,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相继出台打好防疫阻击战的措施,广东省也率先启动了重大疫情防护一级响应,假期延长,复工、复产时间推迟,在上述背景下,徐某在微信工作群告知17名员工准备解散工厂。员工提出如下诉求:1)给每个员工按工作年限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额外多给二个月的补贴;2)如回厂上班,必须按员工工作年限补缴社保、未签合同的要签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3)走法律途径。同时,双方均到当地劳动所反映情况,劳动所也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最终,通过本律师宣讲劳动法律知识和疫情防控政策及对本案的分析后,徐某采纳了本律师提供的折中方案,与17名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很好地避免了一宗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走上信访或漫长的诉讼途径。

 

三、案例评析

 

惠州市律师协会依据国家部委、省政府、省人社厅、惠州市政府、惠州市司法局等出台的与疫情期间稳岗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及省律协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及时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团,为企业复工、复产及其它纠纷提供专业的公益法律服务。

 

本律师根据上述案情,及时向个体户徐老板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第一,疫情防控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月内应发放工资,一个周期后仍未安排复工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第二,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确实需要解除的,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17名员工提出的诉求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合理之处。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需按N+1的方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鉴于未缴纳社保,若补缴则手续比较繁琐,费用也比较多,劳动关系建立1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若双方协商一致,建议折中接受员工提出的方案一,即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案例(二)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一、关键词

 

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工资发放、减少房租、社保、群体性案件

 

二、案情概况

 

2020年2月中旬惠州市惠城区某餐饮公司受疫情影响,春节前客人订的所有年饭在广东省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后全部取消,所有员工全部放假,复工遥遥无期。该公司股东杨老板得知惠州律协为应对疫情成立了专业的律师服务团后,及时多次联系作为惠州市律师协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团成员的惠州市律协劳专委副主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练汉忠律师,希望获得专业意见帮助解决困境,主要咨询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处理员工工资、复工复产、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经连续多天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后,本律师了解到如下基本事实:该公司在惠州已经营10多年,其是一家在惠城区比较出名的餐饮公司,有多家分店,目前有100多名职工,受疫情防控影响,在春节期间及未复工期间,公司经济损失巨大。面临100多名员工的工资、未复工期间的工资、复工方式、房屋租金等问题亟待解决,但10多年来从未遇见过此难题,不知如何处理。同时,该公司100多名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公司尚未复工复产,杨老板拟在准许复工复产后再停业三个月,房东非国有企业。

 

三、案例评析

 

惠州市律师协会依据国家部委、省政府、省人社厅、市政府、市司法局等出台的与疫情期间稳岗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及省律协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及时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团,为企业复工、复产及其它纠纷提供专业的公益法律服务。本律师根据上述案情,及时向该公司股东杨老板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发放及劳动关系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按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社保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以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若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及时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员工不同意的,则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但,因100多名职工多数是10年以上工龄,采取该方案需要支付大笔费用,也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建议可考虑分批次裁员,愿意留下的职工在停工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不愿意留下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可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中的员工均未缴纳社会保险,社保补缴问题亟待后续解决,也有可能由此导致群体性信访、诉讼案件的发生,但目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规定: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因此,该公司至少有6个月缴纳社保费的缓冲期,这也可为其暂时度过难关提供正常支持。

 

(三)关于房屋租金减免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八条(依法审理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的意见:房屋租赁问题,引导当事人在疫情消除后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惠府传[2020]4号)第六条(减轻企业租金负担)的规定:对承租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在疫情期间免收两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三、四、五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写字楼、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中,该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并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无法享受政府减免房租的政策。根据省高院的指导意见,该公司可与房东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采取公平原则协商减免租金。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适当减免租金,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四)关于政策文件问题

 

除了提供上述法律意见外,本律师还通过微信向杨先生发送了国家、省部委、人社厅、市政府的相关防疫政策文件,也发送了省高院指导意见、省律师协会劳专委及全国律师协会劳专委编写的相关疫情防控涉及的劳动问题的解答意见,同时还发生了本人协助惠州市总工会编写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劳动领域相关法律知识问答》等资料供其参考。

 

四、案件结果

 

杨老板经与本律师多次联系后,基本了解了法律、政策的规定,暂时先向员工发放工资、生活费,后续再根据复工复产及员工意见进一步采取措施。通过上述服务,暂时避免了一宗涉及100多人的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上访、仲裁。本律师也将根据杨老板的联系情况继续跟进该案。

 

备注:因未经该公司老板同意发表,公司名称暂不写明。

 

 


供稿 | 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 练汉忠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